<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总网滚动

        内蒙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__内蒙古长安网

        2019-12-03 15:53:07来源:  责任编辑: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两高两部《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在逃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471-69869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471-12309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举报电话:0471-6550480 15624819804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举报电话:0471-5301485

          七、本通告适用所有在逃人员(包括涉黑涉恶在逃人员)并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