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2013-07-10 00:00:00来源:伊旗政法委执法督查室 责任编辑: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雇佣关系是受雇佣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从广义上讲,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因为二者的核心内容都是劳务的给付与领受,报酬的支付与接受。但实际上,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主体不同。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二、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而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规的规制,劳动合同的自由协商程度受到限制,国家干预十分明显。
三、争议解决的途径不同。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按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