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贪官判死缓减刑后最少服刑22年
减刑起始时间对比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日前,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政法委:三类罪犯多发以权、花钱“赎身”
近年来,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等通过权钱交易,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案件被媒体披露,引发关注。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作为指导性规范,规范各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自由裁量以及违纪违法行为。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大量的实地调研中发现,以权、花钱“赎身”的问题多发生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身上,这三类罪犯存在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的情况,出台意见意在防止三类罪犯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
死缓减刑后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
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如,三类罪犯减刑除一般标准外,还需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在刑期方面,三类罪犯减刑后刑期将最多延长5年,死缓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
原县处级贪官减刑假释向省级报备
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据新华社报道,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对原厅局级和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备案审查制度。
解读
关键词:减刑
判无期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意见规定
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 判无期减刑后最少服刑17年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意见严格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据此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宗宪称,可以看到,即使是“到点就减刑”这种最快的减刑方式,实际执行的刑期都比原来有所延长,这可以有效遏制减刑过程中的权钱交易问题。而对于三类罪犯中没有通过权钱交易,确有达到立功表现的人员,意见提及可以不受延长刑期条款的限制,这会让有通过权钱交易减刑想法的人员更加规矩地服刑。
关键词:立功
减刑考察是否退赃协助境外追赃
意见规定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等,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专家 督促罪犯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
据陈卫东介绍,“确有悔改表现”主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情形,“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情形。
意见首次明确了在上述情形基础上,还应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从严精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罪犯一般情况下退赃、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主动性并不十分积极,该条款可以督促罪犯积极退赃,挽回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关键词:保外就医
不配合治疗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意见规定
司法部 剔除暂予监外执行“灰色地带”
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处长李静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罪犯为达到个人目的,患有疾病后在监狱内不配合治疗,疾病严重后要求保外就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过权钱交易贿赂司法执法人员,以实现保外就医。意见首次明确了虽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治疗的不得保外就医,就是对这种情形加以遏制,剔除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个灰色地带,避免出现权钱交易灰色保外就医情形。